随着全球化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与国际接轨。许多企业在发展到一定规模后会考虑海外上市的相关事宜,美国市场也成了多数企业海外上市的首选。企业赴美上市前,必须要了解上市的相关的程序及法律条款,在本文中我们将为大家进行基本的介绍。
中国企业赴美上市的要求与流程
赴美上市要求:
中国企业若想在美国的股票交易所上市并公开发售股票,首先需要得到中国证监会(CSRC)的批准,该申请手续需在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申请的前三个月进行。在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的申请文件里,应该包括企业所在省或所属主管部委的同意书或推荐信。
中国证监会规定,中国公司申请海外上市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筹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及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
申请公司净资产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过去一年税后利润不少于6000万元人民币,境外融资额不应少于5000万美元;
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稳定的高级管理层;
上市后分红派息要有可靠的外汇来源,并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申请公司要严格按照证监会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请材料。
在美国,最主要的证券交易市场有三个,纳斯达克(NASDAQ)、纽约股票交易市场(NYSE)、美国股票交易市场(AMEX)。企业只有在满足各市场对公司的要求后,才能在市场上发行和交易股票。
以纽约股票交易市场(NYSE)对非美国公司上市的要求为例:
社会公众持有的股票数目不少于250万股;
有100股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5000名;
公司的股票市值不少于1亿美元;
公司必须在近3个财政年度里连续赢利,且在最后一年不少于250万美元、前两年每年不少于200万美元或在最后一年不少于450万美元,3年累计不少于650万美元;
公司的有形资产净值不少于1亿美元;
其他有关因素,如公司所属行业的相对稳定性,公司在该行业中的地位,公司产品的市场情况,公司的前景,公众对公司股票的兴趣等。
赴美上市流程:
召开董事大会,组建承销团
首先,企业应召开董事局会议或股东大会,提交首次上市的建议。如果得到董事局和股东大会的批准,企业应立即组成专案工作小组,整理过去五年的资产记录,制作成一份符合公认会计原理的资产报表,并准备认证。
其次,企业需组建一个承销团,承销团中应该包括一家律师事务所,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和一家投资银行,可考虑再聘请一位金融顾问。很多时候,律师可以担任企业的综合顾问。上市团队确定后,承销商召开起始会议,对公司的营运及组织架构有一初步了解,并讨论上市策略、时间流程、财务报表等具体细节。
编制公开说明书等相关文件
随后,企业需要开始着手编制公开说明书。该说明书包括“非财报部分”和“财报部分”。律师负责“非财报部分”的撰写,内容包括营运、财务、公司面临的风险、发行条件及相关国内外法令等,在核实公司材料之后编制出一份完整呈现公司风貌且符合美国监管揭露标准的公开说明书。
美国证监会的复核时间至少需要一个月,在此空档时间可着手拟定其他相关文件,开始复核承销协议,选定股务代理人和存托机构等。同时也可以趁机继续补充完善公开说明书的内容。
证监会复核完毕公司的公开说明之后,会出具意见信给公司,要求公司答复其复核过程中注意到的问题。公司将修改后的公开说明书,连同对意见信的答复函送交证监会再次复核。这种送件和复核的过程要经过好几次会合,当证监会对公开说明书完全无意见时,会出示无意见信,整个复核过程可长达数月之久。
巡回路演和正式挂牌
在公开说明书接近完稿阶段,公司及承销商将此版公开说明书印制成册并分发。在证券承销团,尤其是投资银行的协助下,企业开始进行巡回路演推介说明,在美国国内各大城市对潜在投资者进行展示和宣传。路演一般在公司预定挂牌日前的一两个月开始进行。
最后,公司正式向证监会申请上市审核,并公开所有资讯。募股说明书经证券交易委员会和股票交易所审阅和批准后,企业应向潜在投资者散发募股说明书草案,同时印刷正式文本。在企业签定了证券承销协议后,在登记生效和正式发售之前,投资银行将就股票售价和发行规模向企业提出建议。
赴美上市企业需遵守的相应法规
证券法:
最基本的证券法律是美国20世纪的经济大萧条之后开始的证券立法,主要是1933年的证券法和1934年的证券法。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规定上市公司要对投资者负责,不能利用贿赂政府官员的行为,提高业绩,误导投资者;邮政电信反欺诈法(Mail and Wire Fraud Acts)规定禁止使用邮政、州际、国际长途电讯等手段进行行贿等不法行为;国内税收法(Internal revenue Code)禁止公司报税时从会计账目中扣减对于外国官方的非法支付;虚假陈述法(False Statements Act),对于向美国官方或官方代理人作出虚假陈述的任何自然人和公司处以刑事处罚。
反海外腐败法:
《反海外腐败法》,简称FCPA,于1977年制定,期间经过1988、1994、1998年三次修改,旨在限制美国公司个人贿赂国外政府官员的行为,并对在美国上市公司的财会制度做出了相关规定。在美国影响下,一些国家如加拿大也出台了类似FCPA的国内法。
该法律禁止美国公司向外国政府公职人员行贿,是目前规制美国企业对外行贿最主要的法律。除了规制美国公司的行贿,《反海外腐败法》也禁止通过中介机构行贿。
税法:
美国的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根据权责划分,对税收实行彻底的分税制。联邦与州分别立法,地方税收由州决定。三级税收分开,各自进行征管。这种分税制于美国建国初期已开始形成。联邦一级税收的基本法律是1939年制定的《国内收入法典》,1954年、1986年分别作了修订。
税收立法权在国会,由财政部提出的税收法律、法令经国会通过,总统批准后生效。联邦税以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税、公司所得税为主,此外还有遗产税与赠与税、消费税、暴利税、印花税等。
赴美上市的要求与流程细节也纷繁复杂,企业在为自己寻求新的发展的同时,也需要考虑到相应需要遵守的程序与规章。JLG伯盛仲合将始终为广大出海企业保驾护航,做大家最信任的涉外法律顾问。若您或您的企业在海外合规方面需要任何帮助,欢迎点击此处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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