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 杰出艺术家、学者、运动员签证)
O类签证作为一种特殊的非移民工作签证,针对的受益人群为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界具有杰出才能的人,或者是具有在电影或电视界获得国内或国际认可的杰出成就记录的人。
O类签证分类及申请条件:
O-1A:
O-1A签证受益人主要包括在科学,教育,和体育领域有杰出才能的人才。
申请条件:
申请O-1A签证需要证明受益人获得过如诺贝尔奖之类的国际性大奖,若没有,则需要证明具有以下至少三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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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业领域获得国际或国内认可的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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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经过国内或国际专家认可的有杰出成就的著名团体或组织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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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或主流期刊,报纸或其他主流媒体报道过受益人以及受益人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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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所在科学,学术或商业有关领域做出了原创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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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业期刊或其他主流媒体上发表领域内的学术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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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收入或服务酬劳的合同或其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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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评委会形式或个人参与对领域内人士作品的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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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盛誉的组织机构担任重要职务
如果受益人的职务无法满足以上标准, 申请人则需递交具有相同效力的证据证明受益人的能力。
O-1B:
O-1B签证指的是在艺术,电影或电视界有杰出才能的人才。
申请条件:
申请O-1B签证需要证明受益人在领域内获得过重要的国内或国际性大奖的提名,如奥斯卡金像奖,艾美奖,格莱美或美国导演工会奖,或满足以下至少三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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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盛大活动担任主要嘉宾或是在影视作品里担任主要角色,可通过影评、广告、新闻、期刊发表物、合同或是荣誉的形式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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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就获得国家或国际认可,可通过影评或其他有关受益人的公开材料,如报纸,主流报刊,杂志或其他出版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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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受报纸,主流期刊,出版物或表彰会发文认证的著名组织机构中担任主要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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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领域内取得杰出的商业或其他成就,通常通过领域内职位,评价,票房成绩,电影和电视评价以及其他被主流杂志,报纸和其他出版物报道的成就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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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就受到领域内机构,评论家,政府机构或是其他受认证的专家的重要认可,该认可证明中有明确标出评价人的权威,专业和对受益人成就的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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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域内高薪或其他服务酬劳的合同或其他证明
若在艺术领域工作的受益人无法满足以上的标准,申请人则需递交具有相同效力的证据证明受益人的能力(但是此类例外并不包含在电影和电视领域工作的受益人)。
O类签证重要申请材料:
非移民类工作签证申请:
在受益人赴美工作时间开始前45天提交I-125表格(非移民类工作签证申请)
领域内咨询意见书:
申请的材料中需要有一封来自同行的组织或权威人士的咨询意见书。若受益人是电影或电视界,那么行业咨询意见必须来自恰当的劳工组织和在受益人工作领域内专业的管理组织。满足以下情况,无需出具领域内咨询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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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可证明不存在相应行业的权威机构以及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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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领域的受益人在前次提交领域内咨询意见书的两年内重新申请相同的工作服务内容,可以不用再次出具领域内咨询意见书。(雇主需要出具相应的证明)
雇佣合同:
申请人和受益人之间的雇佣合同。若雇主和受益人之间存在为口头合同,则此口头合同需书面化。
书面化的口头合同须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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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提供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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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接受的条件
工作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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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对于此次赴美工作活动的简介,活动和工作的起始时间,以及活动和工作的行程单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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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份行程单的重要作用在于证明受益人赴美参加的活动所需时间合理满足申请的签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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