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资产国际化的背景下,关注海外信托的人群越来越多。海外信托以其多元化的功能,成了近两年内备受关注的焦点。信托界的新宠海外信托,究竟是什么样的“新物”呢?
海外信托为何兴起?
海外信托除了投资理财、代际传承、慈善等用途之外,还具备着另外的四大优势。
保密性更强:大部分离岸司法辖区内信托根本不需要注册,很多海外信托外界无从知晓,甚至对受益人都不完全披露。因此,非信托参与人很难了解海外信托的具体设立情况,信托财产和信托受益人都能得到更强的保密。
税务规划更灵活:海外信托设立地点的选择更灵活,能够充分利用各个国家不同的税收制度,通过税务规划,实现信托财产及收益少交、免交税费或者税务递延。
资产隔离更彻底:信托的资产隔离功能是基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只有全权信托的信托财产才是完全独立的。因此,只有设立不可撤销的海外信托才能够实现不同财产之间的风险隔离。
规避外汇管制:海外信托受离岸司法辖区监管,可以通过在外汇管制宽松地区设立海外信托配置海外资产,规避外汇管制。
高净值人群作为海外信托的投资主体,近几年来数量不断增多,使得投资主力日益增加;另一方面,海外投资需求向中产阶级转移。近几年海外投资已经不再是高净值人群的专利,中产阶级正在异军突起。在高净值人群增加和投资主体向中产阶级延伸双重作用下,海外信托的投资需求也随着受众的增多而渐显。
同时,海外信托更能满足多元化需求。越来越多的高净值人群开始考虑子女留学、移民、海外投资等问题,这些都需要一定的海外资产,海外信托更能符合这些多元化的需求。
信托的基本介绍
信托即资产委托人(Trustor)为了资产受益人的利益将自己的财产交给受托人(Trustee)进行管理而形成的法律关系。
信托可以分类为:资产委托人在世时设立的生前信托(Living Trust),以及通过遗嘱成立并且在委托人去世后生效的遗嘱信托(Testamentary Trust)。或分类为:可由资产委托人修改或终止的可撤销信托 (Revocable Trust)和不可由资产委托人修改或终止的不可撤销信托 (Irrevocable Trust)。
信托的相关案例
我所高级法律顾问莫里克律师和梅奥律师等,在信托的设立和管理的法律问题业务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点击阅读原文,查看律师详细介绍)。我们将为大家展示部分案例,来让大家对信托的设立有一个更明确的理解。
案例一:
A女士是一位成功的商业女性,在42岁已拥有颇具规模的进出口贸易公司。A女士担心未来万一发生不测,孩子们的生活将失去保障,所以找到律师,希望能为她的孩子们设立一个信托,并找了自己一位多年好友作为信托的托管人。为了防止未来不必要的争端,A女士的信托设置得相当复杂,包含了她的每位子女在不同时段下信托终止的若干条件和条款。A女士的信托资产主要包括了其各种人寿保险的收益,而这些保险收益将支付给托管人代为管理。
案例二:
Y先生是一位年过古稀的地产商人。在被诊断出初阶阿尔兹海默症后,Y先生找到律师,希望以信托的方式进行遗产规划,从而避免冗长和昂贵的遗嘱认证程序。根据Y先生的希望,他名下的房产和其他资产积蓄均被转到该信托名下,信托收入在Y先生生前将归其本人所有。而在Y先生离世之后,信托中的收入和资产会依据条款分配给不同的受益人。
案例三:
W女士是一位兢兢业业的家族资产继承人和管理者,然而她的童年却并不美满。她的两个弟弟好吃懒做,一事无成,还赌博成性。W女士虽然一直接济两个弟弟,但对方却贪得无厌,让W女士不堪其扰。W女士由于常年操劳,身体状况并不乐观,她担心在自己离世后两个弟弟会从自己的子女们手中争抢遗产。
因此W女士找到律师,想设立信托基金,以避免遗产认证繁琐的程序和家族其他成员的无理诉讼,将财产在自己过世后完整地保留给自己的直系子孙。W女士的信托资产主要包括了其管理的家族地产,该信托设立了一系列条款,不仅包括了W女士生前的信托收入,也包括了自己离世后给子孙们的收入和资产分配。
希望通过这篇文章,让大家对海外信托的优势和设立过程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后续会继续更新有关信托的专业文章,敬请大家关注。若您在海外信托设立方面有相关问题,欢迎在线预约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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