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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亦凡被捕、霍尊退圈:网络曝光下,明星的隐私权界限在哪里?

JLG伯盛仲合

8月10日,陈露在微博上发表了一篇长文,剖白了她与歌手霍尊的九年感情细节。在巨大的网络舆论压力之下,霍尊发布了退圈声明。无独有偶,吴亦凡的违法行为,最初也是通过网络来发声。8月1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对犯罪嫌疑人吴亦凡以涉嫌强奸罪批准逮捕。


纵观在娱乐圈中吃到的“瓜”,大部分都在网络上以聊天记录等形式作为证明。一部分网友会质疑,直接在网络上公布与明星的聊天记录,是否可能会侵犯其隐私权。从法律层面而言,事实究竟是如何?


中美法律中对隐私权的定义


中国的《民法典》中规定,隐私权保护的是自然人的隐私。从隐私这个词的本身就可以看出,“隐”,即并非公开的状态,如果已被自然人自行公开或者合法公开的,就不是隐私;二是“私”,即私人的事情,与他人权益、公共利益等无关。


正是从这两方面出发,《民法典》第1032条第二款将隐私界定为:“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对于当下即时通讯软件的使用者而言,网络聊天的常态化和复杂化使得大量的聊天内容很难被归于隐私的范畴,在诉诸隐私权法律保护时也障碍重重,所以一旦有人擅自公布了聊天记录,只要没有对方隐私部位及过分内容,单纯的文字描述往往不能认定为侵犯隐私权。因此,在没有违背明星作为自然人应享有的生活安宁、自由的权利下,对其聊天记录的曝光也不涉及违法行为。


在美国法律中,普通法对侵犯隐私权做了定义,其中包括:“对隐私空间的侵入,窃用他人的姓名或肖像,公开私生活,公开的扭曲他人形象。”如有上述四种行为之一的,就应当对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承担责任。


媒体在报道和传播资讯时是否侵犯到民众的隐私权,可从是否侵犯个人形体或精神上的隐私上来判断。美国法律对媒体在这方面的约束是,记者可以在公共场合和公共事件中对个人进行采访或拍照。私人住宅和公司,若未经当事人或公司同意,不允许拍摄。


隐私权应该如何界定?


回到边界的界定上来,明星作为较特殊的行业,其工作性质决定了他们隐私权需要部分让渡给大众。从正向约束上,侵犯隐私权的类型有以下几种。而未被规定于其中的,就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和情况来具体分析:

  • 侵扰私人生活安宁: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 侵扰私密空间: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 侵害私密活动:拍摄、窥视、倾听、公开他人私密活动;

  • 窥探私密部位:拍摄、窥探他人的身体私密部位;

  • 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若有确实涉及侵犯明星隐私权的行为,可通过发表律师声明,或报警等手段解决。普通民众也应当正确把握网络言论的尺度,注意发布言论的真实性,不散布虚假信息,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等,保持冷静的头脑,避免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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