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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章莹颖案和张扣扣案,浅谈中美司法体系量刑差异

Jason Jia

近段时间,中美两国各有一起杀人案进行了宣判。中国法院判处为母亲复仇杀人的陕西汉中退伍军人张扣扣死刑,并已执行;美国联邦法院判处杀害伊利诺伊大学香槟分校的中国访问学者章莹颖的克里斯滕森终身监禁。

这两起案件均得到了大众的密切关注,案件的宣判结果也引起了极大的争议。而引起争端的源头,是中美两国量刑制度的差异。

案情回顾

章莹颖案发生于2017年6月9日。章莹颖错过了从学校开往公寓的班车,克里斯滕森邀章莹颖坐上自己的车,自此之后章莹颖失踪。联邦调查局于同年6月30日将克里斯滕森拘捕,7月3日联邦法院开始对嫌犯进行审讯。2019年6月24日,陪审团裁定克里斯滕森罪名成立;7月18日,由12名陪审员组成的陪审团中,有2人不同意判处克里斯滕森死刑,法官宣判克里斯滕森终身监禁,不得保释和减刑。

而张扣扣案的结局却与章莹颖案相反。1996年8月17日,13岁的张扣扣目睹母亲被同村王自新的三子王正军打死。杀人者王正军被轻判有期徒刑7年,三年后释放。2018年春节,长大成人的张扣扣,为母亲复仇,他杀死了王家父子三人,几天后投案自首。2019年7月17日,张扣扣被执行死刑。

社会各界站在不同的立场,对两起案件的审判结果争议颇大。张扣扣连杀三人,罪大恶极不可饶恕,但细究前因后果,又有可悯之处。因而,张扣扣当获何罪责倍受争议。同样,克里斯滕森得免一死,完全合乎美国的司法程序正义,但在并没有废除死刑的美国联邦司法系统内,一个罪证确凿、穷凶极恶的杀人凶手,似乎没有理由可以免判死刑。

中美量刑机制的差异

一个刑事被告人能否得到公正的裁决,在某种意义上,合理的量刑有时比准确的定罪更为重要。

由于美国的刑事法律体制和刑事司法体制的多元化,美国量刑的依据较为复杂。根据法官或陪审团的有罪裁定之后,才能进行量刑。在量刑过程中有的依据成文法,有的依据量刑指南,有的依据检察官的量刑建议等来进行裁量。就量刑的事实依据而言,美国联邦量刑指南不仅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意图、犯罪行为以及犯罪的危害后果,还将参考被告人的年龄、受教育程度和职业技能、心理和情感状况、健康状况等,以决定对不同的被告人处以不同的刑罚。

而在中国,法官量刑时主要依据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犯罪后的表现以及犯罪记录来裁定,对被告人犯罪前的表现及与其相关的社会、家庭、生活环境等因素,通常不考虑。

此外,两国的量刑程序也有一定差异。根据美国《联邦刑事程序规则》的规定,在量刑前,法官必须给辩护人一个代表被告人发言的机会,同时法官还必须告知被告本人法庭允许他发言或者提供可以减轻刑罚的信息,之后法官将进一步考虑怎样作出适当的判决。在中国,量刑过程往往看上去没有定罪重要。量刑在刑事诉讼中,并不是一个独立的阶段,没有特别的程序性要求,量刑的结果通常是当庭或者是在宣判时与定罪一并作出。

从量刑的结果来看,由于美国历来反对或限制死刑,死刑的适用很少。美国联邦量刑指南规定的刑罚方式有:缓刑、监禁、监督释放、赔偿、罚金、社区监禁、家庭监禁、社区服务等。而在中国,量刑的结果为刑法所明文规定,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则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等。

虽然判决结果可能令不少人感到失望,因为法律的“瑕疵”,导致了结果不能按照我们预想的方向发展。但我们不能借此去讽刺不同的法律体制,把不同的法律体系拿来对比。舆论不能代替司法,情绪也不能左右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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