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EB-5移民签证,要求申请人投入相应标准的金额于一个符合标准的区域中心或新商业企业,同时为美国创造10个全职就业机会。申请人需向美国移民局(USCIS)递交I-526申请,同时提交投资项目的详细信息,创造就业机会的证明,以及投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EB-5对投资资金的来源要求较为严格,在常规申请中,申请人必须提供投资资金从投资者转移到EB-5项目的整个过程的证明文件,其中包括证明资金初始来源合法性的文件。例如,投资人通过公司的分红累积了投资资金,在EB-5申请中,投资人需证明创立公司的初始资金是如何得来的;如果投资人通过出售房产获取了足够的投资资金,其需提交相关文件证明当时购房的资金来源。
在移民局对EB-5投资资金来源的严格审查下,有不少投资人因年代久远,相关资料缺失等原因,无法查找到完善的文件来证明投资资金的初始来源情况,使EB-5申请陷入僵局。
近期,联邦法院在一项移民诉讼的裁决中,首次驳回了移民局对“EB-5资金来源“的解释。联邦法院表示,在EB-5申请中,唯一需要证实的是用于移民投资的资金的直接来源,但没有监管条例要求追溯到提供这笔资金的个人或者实体。以上文为例,在联邦法院的裁决之下,投资人仅需证明投资资金来源于公司分红,或由出售房产所得即可。

(截图来自联邦法院文件)
联邦法院的这项裁决,今后可能会在EB-5相关的诉讼中,或在EB-5申请的RFE和意向拒绝(NOID)回复中被引用。如果这项决议被广泛应用,则将大幅优化EB-5申请流程,减轻投资人在准备资金来源证明材料上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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