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AC(Special Purpose Acquisition Company),即特殊目的收购公司。SPAC上市融资方式集中了直接上市、海外并购、反向收购、私募等金融产品特征及目的于一体,并优化各个金融产品的特征,完成企业上市融资之目的。我们也在之前的文章中,对SPAC进行了简单介绍,并浅析了SPAC上市的优势及难点。
根据NASDAQ的数据,2020年通过SPAC上市的公司共237宗,共募集资金接近800亿美元,而同一时期传统IPO路径总共募集资金大约670亿美金。通过SPAC方式上市的募资规模从2007的14%上升至2020年的50%以上,成为了2020年资本市场上热度最高的话题之一。
SPAC上市途径与传统的IPO模式之间在程序以及适用的法律上有较大差异,中间也存在诸多优势与劣势。我们通过一张图表来让大家更加明确地了解两者之间的区别。
注:
EGC,(Emerging Growth Company即新兴成长企业)《JOBS》Act 对EGC企业有较大利好,以助推其发展。包括对认定的新兴成长企业(EGC)简化IPO发行程序、降低发行成本和信息披露义务;在私募、小额、众筹等发行方面改革注册豁免机制,增加发行便利性,提高成为公众公司的门槛等。EGC公司的基本定义为准备于2011年12月8日以后上市的,上财年总收入低于10亿美元的股票发行人。
注:
PIPE,(Private Investment in Public Equity)PIPE是VC, Mutual Fund, PE 或者其他的合格投资者以市场价格的一定折价率购买上市公司股份以扩大公司资本的一种投资方式。PIPE主要分为传统型和结构型两种形式。传统的PIPE由发行人以设定价格向PIPE投资人发行优先或普通股来扩大资本。而结构性PIPE则是发行可转债(转换股份可以是普通股也可以是优先股)。SPAC公司在需要募资进行收购活动时可以选择PIPE的方式募资。
FWP,(Free Writing Prospectus),自由写作招股说明书 。
在美股市场众多通过SPAC上市的公司之中,中国公司占比仍然非常低,主要由于多数有实力或发展潜力的中国企业对这种上市方式了解较少。
在美国资本市场中,超300家已上市挂牌的SPAC正在寻找并购标的,这对于双方都是一个选择与机会。选择通过SPAC上市的中国企业,需要提前搭建合适的公司内部架构,并满足海外监管机构所要求的的合规条件。这些改变均需要与专业律师进行及时沟通,以判断搭建架构的合理时间点,以及提升业务合规水平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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