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市更新产前假相关条例,雇主需遵循这些要求!
- JLG伯盛仲合
- 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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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州带薪产前假》(New York State Prenatal Leave)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所有私营企业或个人雇主,无论规模大小,必须为每位员工在任何连续的52周周期内,提供最多20小时的带薪产前假期。该假期可用于接受与怀孕相关的医疗保健服务,包括产前检查、手术、检测、以及与医疗提供者的沟通等。
近期,纽约市更新了《带薪安全与病假时间法案》(ESSTA),以满足纽约州带薪产前假的相关规定,其中包含了纽约市雇主必须执行的附加要求,我们将在下文中做出详细的说明。
对现有病假政策做出更新
纽约市的所有雇主必须将带薪产前假的相关规定,包括带薪产前假的时长,任何一次可使用的最低时长,以及有关产前假使用的其它细节等,纳入病假政策当中。
此外,政策中也必须包含一项声明,即雇主不能要求员工提交相关的医疗记录,或披露个人健康状况的隐私信息,作为使用带薪产前假条件。同时,雇主会将收到的关于员工使用产前假的任何信息保密。
当前雇主需在政策变更后14天内通知所有员工,并在将来有进一步变更时继续执行该通知义务。
张贴最新政策通知
纽约市雇主需向所有在职员工发放更新后的政策通知,并在新员工入职时提供这份通知。同时,雇主需在工作场所的显眼处张贴政策更新通知。通知内容需用英文书写,以及用至少5%的员工主要使用的语言书写。

在工资单上记录产前假信息
雇主必须在员工的工资单上,注明有关产前假的相关信息,但仅限于在员工使用产前假的期间。在员工使用产前假时,工资单上必须注明在该工资结算周期内使用的带薪产前假的时长,以及在接下来的52周内剩余的带薪产前假时长。
综上,为了保持合规,纽约市雇主必须确保当前公司的政策已经得到更新,并及时向员工发出通知。后续员工在使用带薪产前假时,雇主需确保员工的工资单上包括产前假使用的相关信息。必要时,雇主可咨询专业劳工法律师,获取针对性的合规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