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法院裁定EB-1A审理程序违法,移民局“最终综合评估”标准被推翻
- Matthew Kolodziej
- 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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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8日,美国内布拉斯加州联邦地区法院对Mukherji诉Miller案作出判决,裁定美国移民局(USCIS)对一项EB-1A申请的拒绝决定,违反了《行政程序法》(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法院不仅推翻了移民局的裁决结果,更直接指示其批准该申请。
本案中的申请人是一名记者。移民局在审核其EB-1A申请后,认为其提交的证据材料满足多项申请标准,远超所要求的三项门槛。但在“最终综合评估(final merit determination)”阶段,移民局仍以申请人未能证明其享有持续的国家级或国际声誉为由拒绝了申请,且未对该裁决结果做出任何具体的解释。
法院的五项关键裁定
首先,法院认为移民局采用的包含"最终综合评估"环节的两步审理框架,实质上构成了一项政策变更,却未履行《行政程序法》所规定的正式规则制定程序,这种做法不符合行政透明原则。法院并未否定该框架本身的有效性,但裁定移民局以当前方式采纳并应用该框架中的“最终综合评估”环节缺乏法定程序支持,因而在本案中属非法适用。
其次,法院在判决中强调,移民局在承认申请人满足初步标准后若仍要拒绝,必须提供具体、合法并与记录证据相关联的理由,而不能仅以模糊的“整体上不满足”作为结论。
此外,法院在本案中指出,USCIS对"持续声誉"的主观评估缺乏具体解释,本案强调申请人满足标准后仍应获得明确理由,而非简单以‘整体不满足’拒绝。
对EB-1A申请人的实践意义
本案的判决结果,体现了司法审查的新趋势:法院对行政机关专业判断的审查力度明显增强,不再轻易接受缺乏实质理由支持的裁决。这一判决也为面临类似情况的EB-1A申请人提供了重要参考。
当申请在"最终综合评估"阶段被拒绝,或收到相关RFE补件通知时,申请人可依据本案确立的原则,要求移民局提供具体、明确的理由;在行政上诉过程中,申请人或可援引本案,以主张移民局的决定是武断的。在行政救济途径未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基于《行政程序法》的联邦法院诉讼也可能成为有效选择。在特定情况下,联邦法院可以对违反程序的行政决定进行干预,但需具体分析案件适用范围和管辖权。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本案为单个地区法院判决,不构成全国性先例,但其确立的法律原则和审查标准可能对其它司法辖区产生参考价值。对于移民申请人而言,当遭遇理由模糊或程序不当的行政决策时,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帮助的可能性正在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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